浙江省数字档案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和省档案局、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数字档案馆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档案馆是指以电子化档案和部分电子文件为对象,以硬盘、磁带、光盘等数字化设备为载体,借助信息网络(如因特网、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计算机软件等信息技术实现接收、管理和利用等功能,并且具备严格完善的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的综合档案信息系统。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档案馆应高度重视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
第四条 各级档案馆应充分认识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实施。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和规范制度建设四个部分。各部分内容应协调发展、综合推进,最终达到档案信息接收、管理和利用的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建设、系统软件建设和网络环境建设。
建设单位应本着满足现阶段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数字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数字档案馆软硬件的配备,应当充分估算存储数据容量、数据操作强度和网络访问量,在选用硬件设备、配备操作系统、建立网络架构时,应当预留设备扩充、系统升级和网络扩建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 信息资源建设包括目录数据库建设、全文数据库建设、多媒体数据库建设和电子文件数据库建设。
信息资源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保证信息资源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共享性。
第八条 应用系统建设包括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数据发布系统建设。系统建成后,应能满足档案馆、档案室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的各项功能需求,使馆内综合数据、档案室上报数据和发布利用数据均实现平台化管理。
第九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形成科学完整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流程清晰、责任明晰,保证各阶段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三章 建设流程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各级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努力将数字档案馆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争取条件,积极开展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档案馆在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之前,应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馆和进馆单位的档案现状、人员现状及信息化工作基础,充分参考已有的数字档案馆建设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全面长远的数字档案馆建设规划,明确短、中、长期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在数字档案馆建设规划基础上,各级档案馆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并制订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
各级档案馆在向当地政府上报审批数字档案馆建设方案前,应就规划和方案听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规划方案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各地上报的规划方案,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数字档案馆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咨询工作,积极争取将档案专家列入当地的数字档案馆立项咨询专家组织,直接参与数字档案馆的立项咨询和论证工作。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所辖区域数字档案馆的立项工作,并做好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数字档案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总体情况。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报情况对建设单位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数字档案馆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派出或委托专业人员,根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台的数字档案馆评价标准参与或组织实地验收工作。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六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信息资源建设范围,制订严密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保证信息安全。
数字档案馆系统应具备数据的防灾备份功能,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制订完善的数据库管理规范,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开展该项工作的各级档案馆应成立数字档案馆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馆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对工作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馆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为数字档案馆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九条 省档案局加强对各级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人员的培训指导,同时积极搭建各种工作交流平台,有力推动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订数字档案馆评价体系,适时对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