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返回] 发表时间:2011-04-07 10:53:24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
编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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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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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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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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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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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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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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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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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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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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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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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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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方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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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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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周松北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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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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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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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6564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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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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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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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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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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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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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告知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告知内容:被告知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规定向告知方(以下简称甲方)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1、移交范围和要求: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
2、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先行组织验收。竣工档案可以分阶段移交,施工准备、施工阶段档案在竣工前移交。竣工验收材料及竣工决算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甲方应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预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3、乙方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乙方凭《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服务,费用应贯彻协商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给甲方。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4、地下管线工程(含附属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应向我馆移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汇总表(如图):
管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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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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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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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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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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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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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水(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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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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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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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气(煤气、天然气、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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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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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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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供电、电车、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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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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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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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市话、长话、有线电视、各种专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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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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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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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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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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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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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氢、氧、炔、石油、排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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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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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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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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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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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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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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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告知和被告知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
2、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归档要求的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3、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资料;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本《告知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