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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返回]      发表时间:2011-04-07 10:36:13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